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有限公司、赵**、赵**、王*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昌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吉林市**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吉林**有限公司408,500.00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偿还100,000.00元,2013年10月31日前偿还100,000.00元,余款208,500.00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还清;二被告赵**、赵**、王*与被告吉林市**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李**在100,000.00元范围内与被告吉林市**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7428元,减半收取为3714元,由被告吉林市**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30.85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经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执行期限较长,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二初字第1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