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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与通榆县**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敬哲诉被告通榆县**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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