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敬哲诉被告通榆县**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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