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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