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张**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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