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吉守河与被上诉人刘**、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守河因与被上诉人刘**、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守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乔**,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