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黄**与许**、许**、南京威**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有国土信息,有房产但未登记,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4)溧商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