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76元,减半收取2688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计455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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