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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与被上诉人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淮渔民初字第0026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海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于海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于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于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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