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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