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杨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刘**与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洪泽**限公司与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卜**与周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扬州市**电源厂与王**、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京望族**丹阳分公司与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殷*与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镇江丹**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