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与被告镇江**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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