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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与殷**、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与被告殷**、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收取34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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