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与被告殷**、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800元,依法收取34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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