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连云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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