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槐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槐执恢字第2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