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槐商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槐执恢字第2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