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等与山东**总公司物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与被执行人山东**总公司、汇统**限公司借款担保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刘*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刘*称,法院查封的济南市市中区XXX室房产,我已付全款购买并占有使用,要求停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

案外人刘*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1份;

证据2、结算交接单1份;

证据3、居委会证明1份。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00年1月7日,汇统**限公司与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汇统**限公司将XXX室房产以4万元的价格卖于刘*。2001年6月刘*入住上述房屋。2014年7月2日汇统**限公司向刘*出具结算交接单,载明总房款4万元已结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与被执行人山东**总公司、汇统**限公司借款担保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1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汇统**限公司名下XXX室房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刘*依据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占有了XXX室住房,其要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符合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案外人刘*就本案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济南市市中区XXX室房产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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