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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倪**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洄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川区人民法院(2007)川民一初字3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洄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倪**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就本案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执行标的全部履行。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7)川民一初字34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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