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利津县利**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黄**与利津县利**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利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利津县利**民委员会在利津县**服务中心的款项2853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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