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淄博华**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淄博华**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淄博华**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交纳款项32028.58元,申请执行人刘**同意以该案款结案。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初字第15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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