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份有限公司、赵**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份有限公司、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155193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高青县**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