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联合利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2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联合利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联合利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青岛联合利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上诉人青**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