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山东昌乐**有限公司诉康**、宋**、康**、康**、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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