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徐**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徐**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申请执行人位于胶州市**民委员会拐子路的土地0.3525亩(土地坐标为:J1X399260.639,Y470299.955;J2X3999260.973,Y470303.512;J3X3999194.851;Y470312.071;J4X3999194.351,Y470308.644)。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16日在本院执行员的监督下,现场交接了上述土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对本院(2015)胶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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