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侯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铭诉被告侯*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将被告侯**之妻时书香在宁津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账号914100000016100621983存款3800元、2800元、4000元、2600元、4300元、13600元、4817.80元、3000元予以冻结12个月,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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