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邮政储**司宁津县支行与韩**、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责任公司宁津县支行诉被告韩**、孙**、韩**、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将被告韩**在中国邮政**责任公司宁津县支行账户03×××50内的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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