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8元,诉讼保全费522元共计1050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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