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铭诉被告侯*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将被告侯**之妻时书香在中国邮**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账号37×××02存款7600元、370600109434940003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12个月,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