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将被告沈阳鑫**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陵支行账户21×××27内的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