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信达资**北省分公司与河北吉**限公司、邢台市吉泰特型钢厂、孟**、杨**、苗**、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河北**民法院指定,执行中国信达资**北省分公司与河北吉**限公司、邢台市吉泰特型钢厂、孟**、杨**、苗**、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封(轮候)被执行人孟**、杨**、苗**名下的房产共4套,扣划被执行人孟**、王*银行存款共27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河北吉**限公司涉及执行案件30余起,其财产暂不宜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河北**民法院(2013)冀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未能全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河北**民法院(2013)冀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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