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家庄华兴支行与许**、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家庄华兴支行诉被告许**、吴**、是家长庞克**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家庄华兴支行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家庄华兴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7元减半收取183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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