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制品厂与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宁*初字第3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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