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市裕华支行诉被告李*、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市裕华支行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贾**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银**市裕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3元,减半收取891.5元,由原告中国银**市裕华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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