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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和平东路支行与孙**、石家庄**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和平东路支行与被告孙**、石家庄**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夏银行**和平东路支行以需对本案诉讼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夏银**和平东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华夏银行**和平东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17元,减半收取8908.5元,由原告华夏银**平东路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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