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和平东路支行与被告孙**、石家庄**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夏银行**和平东路支行以需对本案诉讼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夏银**和平东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华夏银行**和平东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17元,减半收取8908.5元,由原告华夏银**平东路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