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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石家庄分行与河北绿之源农林**公司、河北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招商**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招**庄分行)与被告河北绿之源农林**公司(以下简称绿之源公司)、河北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公司)、深泽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公司)、贾**、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同**本院决定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庄分行委托代理人霍明河到庭参加了诉讼,五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招行石家庄分行诉称,2014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绿之源公司、丽**公司、瑞**公司签订《授信协议》,约定三被告互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向每一被告公司提供900万元授信额度。被告贾**、王**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被告绿之源公司在授信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绿之源公司向原告交纳保证金300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绿之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绿之源公司向原告借款9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7.8%,逾期加收50%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后被告未足额还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扣划保证金300万元后,被告尚欠部分本金及利息。请求判令:1、被告绿之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75920.81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5年12月8日为251065.42元,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被告瑞**公司、丽**公司、贾**、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五被告均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同原告所诉事实。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绿之源公司、丽**公司、瑞**公司所签《授信协议》约定,原告向以上三被告提供授信额度2700万元,每一方授信额度900万元,任一方借款人均对其他各方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对原告形成的一切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每一方借款人需提供保证金300万元,如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时,原告有权扣收所有和任一借款人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此外,原告扣划了被告绿之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300万元用于偿还所欠借款本息。截止2015年12月8日,被告绿之源公司尚欠借款本金4475920.81元,利息、罚息、复息共计251065.42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授信协议、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保证金确认书、借款合同、借据、欠付利息明细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绿之源公司、丽**公司、瑞**公司所签《授信协议》、原告与被告绿之源公司所签《借款合同》及被告贾**、王**出具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绿之源公司发放贷款90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绿之源公司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扣划其缴纳的保证金后,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原告要求该被告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应予支持。被告绿之源公司与丽**公司、瑞**公司就授信协议项下借款互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贾**、王**为绿之源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要求被告丽**公司、瑞**公司、贾**、王**对被告绿之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绿之源农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4475920.81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2015年12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息共计251065.42元,之后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河北丽**有限公司、深泽县**有限公司、贾**、王**对被告河北绿之源农林**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绿之源农林**公司追偿。

被告河北绿之源农林**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35元,由以上五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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