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唐**、唐**、赵**、唐山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25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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