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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