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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曹**、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曹**、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委托代理人庞方方、被告曹**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原告曹**与被告曹**系同胞兄妹。2010年3月下旬,二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为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并自2010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曹**、郑*碧辩称:我们在2009年10月借款10万元,但已经偿还本息109884元。在原告主张的时间段原告与二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民间借贷关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与被告曹**系同胞兄妹,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下旬,被告曹**以开办公司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

另查明:2009年,青海省**有限公司向社会集资,原告及二被告均向青海省**有限公司提供部分借款。后经原告、二被告及其他出借人催要,青海省**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返还借款150万元,汇入被告曹**银行账户(其中应返还给原告曹**5万元);青海省**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9日至6月10日返还借款169.40万元,分五笔汇入二被告银行账户(2010年5月19日,汇入曹**账户30万元;2010年5月20日,汇入曹**账户100万元;2010年5月21日,汇入郑**账户9.4万元;2010年5月21日,汇入曹**账户20万元;2010年6月10日,汇入曹**账户10万元)(其中应返还原告曹**5.6万元)。上述还款到二被告账上后,被告曹**于2010年4月25日通过银行汇款给原告曹**5万元。2010年7月22日又通过银行汇款给原告曹**49884元(扣除开支6115.70元)。

又查明:原告曹**托二被告办理其他事项交付二被告1万元,因二被告未能办理,二被告返还原告曹**1万元(2010年7月22日通过银行汇款给原告)。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青海省**有限公司的证明、被告曹**和吴**分别制作的分款明细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借款10万元,月利率1%。被告承认借款10万元,但称已偿还本息109884元。但结合证人证言及青海**业公司的证明,该109884元系二被告返还原告的集资款及请托事项退款。被告主张向原告所借款10万元已偿还,证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应予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曹**、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曹**、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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