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与杨**、石家庄**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杨**、石家庄**限公司、石家**加油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裕*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1、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裕*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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