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市裕华支行与被告杨**、倪**、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银**市裕华支行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银**市裕华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39元,减半收取5069.5元,由原告中国银**裕华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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