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正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裕*二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中央政**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4)裕*二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