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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张**、秦皇岛轨枕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与被告张**、秦**枕厂、秦皇**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张**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2014年8月3日、2014年8月7日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12万元、10万元,共计92万元。以上款项经朋友转账及现金交付被告。2015年5月1日,原、被告四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被告张**承诺于2015年12月24日前一次性偿还清本息。被告秦**枕厂、秦皇**加工厂对上述借款进行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欠款92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向原告赵**偿还借款92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70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3年12月9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金12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3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金1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8月7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款项于2015年1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秦皇岛轨枕厂、秦皇**加工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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