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张**申请执行索子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0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便于案件尽快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了(2016)冀**指执7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河北省**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邯郸**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执46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