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邯郸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崔**与邯郸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德**司不能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崔**申请追加第三人宋**为被执行人。经查,因德**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据邯**委员会(2014)邯仲裁字第203号裁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2015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2015)邯市执字第0028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2014)邯仲裁字第203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本案执行依据尚不确定,故该追加被执行人的审查程序亦应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审查追加宋**为本案被执行人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该追加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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