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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郭**、荣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郭**、荣星、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2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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