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郭**、荣星、张**、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42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杜**与徐**、房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索子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邯郸市**有限公司与邯郸**有限公司、河北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邯郸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崔**与邯郸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刘*等与石**、滦平县**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翟**与邯郸**有限公司、邯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