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李**申请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古民初字第329号法院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董**应支付申请人李**欠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董**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董**自2015年10月22日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500元,直至付清10050元止。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5)唐*二字第2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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