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兴县正合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兴县正合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定兴县正合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定兴县正合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定兴县正合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