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定兴县正合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兴县正合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定兴县正合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定兴县正合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定兴县正合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定兴县正合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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