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杜*与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杜*申请执行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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