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杜*申请执行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