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史连仲、范**、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愿向法院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3)高民初字第31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