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夏**、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夏**、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夏**位于保定市乐凯北大街东侧北二环南侧*和城住宅小区7号楼1单元3204室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夏**位于保定市乐凯北大街东侧北二环南侧*和城住宅小区7号楼1单元3204室。查封期间,财产所有人可以看管和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典当、赠送、转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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