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博野县**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与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村民委员会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保定**民法院作出的(2015)保民二终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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