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安新县**份有限公司与张**、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张**履行40000元,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安**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